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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介所给30岁的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。见面后,双方都比较满意。当晚,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饭。饭后,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北面的河边游玩。其间,两人在车上发生了关系。之后,小邸将女方送至婚介所。两人分别后,婚介所老板王某给小邸打电话称,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反悔了,让小邸拿几万元补偿,小邸不愿意。 事发第二天,王某带人到小邸家继续协商补偿事宜,让拿2万元补偿女方。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,不愿给钱。当天中午,王某报警。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。小邸不服提出上诉。2019年2月26日,唐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- V: w9 M% a' s+ l3 a7 i
转机出现在2021年12月16日,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。2023年10月10日,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“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为由,改判小邸无罪。随后小邸提出国家赔偿。 “小邸实际被羁押1096天,申请书中,我们提出了47万余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;提出了95万余元(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二倍)的精神损害抚慰金;要求唐山中院在《河北日报》刊登道歉声明,为小邸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;要求唐山中院协调小邸原工作单位,接收小邸返岗或安排同等工作、补缴社保;请求依法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,追究涉嫌敲诈勒索、诬告人员的责任等。” 唐山中院审理后决定:赔偿小邸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8831.44元,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,合计人民币578831.44元;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,为小邸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赔礼道歉。 联系时请说是在DiscuzDiscuz!看到的 |